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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律师谈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68人看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2.劳动者有违反录用条件的事实;

3.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劳动者;

司法实践中,因条件2和3不满足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的案例虽然很多,但由于该二条件在理论上并无任何争议,因此本文不过多论述,本文重点论述条件1的合法性。条件A的合法性在理论上即存在诸多争议,下面进行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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