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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专业劳动争议律师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涵义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986人看过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征

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上可以归纳出以下特征:

1、劳动合同的期限以终止时间来划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以约定的终止时间作为标准划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这一特征使它区别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附有解除条件,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故不确定。这一点使其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介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从这些法条中可归纳出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同意续订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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