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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目标和手段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402人看过

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其目标是在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遵循“不逃避、不隐瞒、不撒谎”的原则,通过各方主体共享必要的信息,将关系人的意见适切地反映出来。作为实施风险交流的前提,应当认识到专家和专家以外的人们之间存在对风险认识的差异,人们在直面风险时的本能与理性之间存在差异,因而有必要构筑起了解对方、听取对方要求的机制。

风险并不表明损害的实际发生,而是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通过媒体传递给消费者不准确、不一致的信息,给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行动带来负面影响,应当使相关媒体报道尽量提供出处明确且进行了整合的信息。更为重要的是,在风险发生时,应当由政府监管部门组织风险评价专家等迅速地作出反应,提供准确可信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具有对是否发动行政权作出裁量判断的权力,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适当,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对的判断。但是,在某些“特殊的例外场合”,行政裁量权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缩小,甚至收缩至零,即有必要从法律上强制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结论或者采取一定行为(裁量权的零收缩)。[34]应当让监管部门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监管职责,该作为时不作为,有可能构成违法不作为,要依法承担责任。[35]

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流,可以确保双向的信息、意见的交换。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在其主页上发布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注重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链接,推进信息共享。同时,应当充分利用政府刊行的各类印刷物,及时、准确而充分地发布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发表之前应当由相关专家或者部门进行确认核实,并由相关专家或者部门负责对网上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答疑。为有效推进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培养能够顺利推进风险交流、切实与媒体、消费者和其他各相关方面有效沟通的管理人员,并且切实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发布机制,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必要事项,包括食品的规格、基准及监视指导计划等,并定期公布食品安全对策及其实施状况。

实现食品危害信息、食品健康评价以及管理措施等相关信息共享,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第一步。但是,由于公开相关信息有可能涉及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信息,因而需要建构相应的利益均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建构和完善客观、健全的媒体报道制度,尽量做到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隐私权的同时,为进行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提供充分信息。

由于各自的立场、经验及知识等不同,各方主体对食品风险的把握方法也会有很大不同,在接受方式上也会存在相当的差异性,并且能够用于风险预防的费用及人手是有限的,因而有关措施和对策的结果往往是不确定的。换言之,所投入的费用与所获得的效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正比例的关系。如果没有发生“危机”,则有关措施和对策可能会被视为浪费。[36]为减少误读误判从而减少浪费,在尽量增加风险分析投入的同时,还应当提高以消费者为代表的各相关方面之间的风险交流,加深对食品安全的理解。通过风险交流的积累,就可以期待关系者间达成合意,由此减少甚至避免由于欠缺相互理解所产生的弊端。

此外,在全球化时代,只有食品安全链条的各个环节始终被重视,才能妥善解决各国都可能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37]所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还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作和对话,让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利益相关者共享关于食品安全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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