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应当进一步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合法、有效实现,尤其是明确相关授权和委托规定,为基层监管部门实现相关行政目的提供相应手段,做到目的和手段均衡,强调源头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必须重拳出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重点领域,加强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惩重处违法犯罪活动。”[27]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应当确立并不断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机制,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充分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规范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行为,“要强化过程控制,建立覆盖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制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28]唯有如此,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食品安全法》的核心价值应当体现为合法规范运营机制的建构和完善,致力于行政主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的日常监管和监管的日常化,致力于所有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的完善。例如,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建立联通全系统、覆盖全业务的信息化网络,建立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定期分析并发布产品伤害预警信息,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以及完善许可证发放制度,并对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分级监管。[29]应当设立由行政监管者、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专家学者以及媒体等组成的协商机构,致力于建构和完善合法规范运营机制,切实推进食品安全的协治,构筑“食以安为先”的长效保障机制。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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