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8〕648号)规定:“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这部分内容是针对生产时间对企业库存包装过渡期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出厂、销售时间的规定。各单位应以产品生产日期作为执法依据,而不应以销售时间作为判断依据。也就是说,生产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的带有免检标志包装的食品允许出厂、销售,并不是指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出厂、销售上述食品,而是指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能再用于2009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食品。
各单位在执法监管工作中,要准确理解国务院废止食品免检制度及总局有关后续处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免检标志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做好食品免检标志使用过渡期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把处理好免检包装过渡期问题作为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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