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为食品企业明确食品检验标志使用过渡期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63人看过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8〕648号)规定:“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这部分内容是针对生产时间对企业库存包装过渡期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出厂、销售时间的规定。各单位应以产品生产日期作为执法依据,而不应以销售时间作为判断依据。也就是说,生产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的带有免检标志包装的食品允许出厂、销售,并不是指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出厂、销售上述食品,而是指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能再用于2009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食品。

各单位在执法监管工作中,要准确理解国务院废止食品免检制度及总局有关后续处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免检标志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做好食品免检标志使用过渡期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把处理好免检包装过渡期问题作为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当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资深法律顾问律师刘志鑫,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一、鉴于网上留言咨询的局限性,为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咨询委托者最好提前电话预约带相关资料到律师楼面谈。

二、请尽可能首先使用电话咨询,本律师绝对保守当事人的秘密。QQ、微信、邮箱等主要用于传送文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