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的是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
特殊规定: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3条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47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由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第48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6、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真可以对其生产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进行召回,但是食品经营者没有召回权,食品经营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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