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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加强食品塑化剂检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50人看过

1、食品塑化剂的检测

在对食品进行塑化剂的检测时,通过试样制备、试样处理、空白试验和测定的过程可以检测出样品中是否含有塑化剂。

首先应取固体不少于500克、液体不少于500mL的1批次3个完整样品,将其混合均匀(固体或者半固体进行粉碎)放置在玻璃器皿中,接着对样品分别进行加油脂和不加油脂的处理,并通过添加化学试剂对样品进行含油脂试样和不含油脂试样的实验,并对混合了纯油脂的试样进行空白试验,然后根据色谱和质谱的条件对实验后的样品进行分析比较,依据结果判断出样品中是否含有塑化剂成分。

台湾塑化剂事件中涉及到的塑化剂种类主要是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DEHP)和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以及其它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对这些塑化剂成分常用的检测方法有高效液反相色谱法、高效液正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法。

塑化剂的检测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检测的相关标准不够完善。

在我们目前对食品中塑化剂的检测中,通常指针对塑料包装中塑化剂的最大残留量和特定迁移量进行检测。对最大残留量的检测依据的是国家标准GB/T21928~2008《食品塑料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但针对食品包装中塑化剂特定迁移量的检测,我国还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国家标准,因而有关部门应该加快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以保证食品塑化剂的检测更加科学合理。

2、加强塑化剂检测,保证食品安全

在对食品塑化剂的检测中,应该统一部署,使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到生产企业的前线,对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在生产加工部门内部开展自检工作,通过对产品质量自我检查、监督等措施,彻底排查出食品安全隐患。  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社会团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在对食品进行检测时,应交托给专业的、有法定资质,并且有对食品塑化剂检测条件和能力的食品检测机构来进行检验,而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还要熟练掌握严格的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还应加大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塑化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一旦发现有非法使用添加剂行为的,应对企业工厂及生产经营者进行严肃的处理整顿,绝不姑息;对前期出现了问题的产品及时查处流向,并彻底查处问题的原因,立即进行整改;已经流入市场的问题产品则需要及时回收,并进行销毁,且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质检部门还应针对食品检测中的漏洞,不定期地对食品中各种添加剂进行检测,扩大检测的种类,并不定期地对长期疏忽的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进行抽检,加大检测的力度,并及时将检测的结果公布出来,保证公众对于事实的知情权,从而通过舆论手段监督食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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