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解释》第12条明确了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考虑到私设屠宰厂(场)经营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制品如果存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则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屠宰者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则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本条还明确,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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