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逐利性、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要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还要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做到除恶务尽。
《解释》第14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即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广告宣传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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