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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定性处理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电信通讯 |1209人看过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被添加到食品中,或者直接与食品接触,其是否安全直接影响食品的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但也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对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解释》第10条明确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主要考虑:一是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如果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处理,将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二是食品添加剂虽然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被添加到食品中去,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难以单独评价其危害性,需要视下游的添加行为而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处理存在客观障碍。三是对上述行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的认定障碍。四是对上述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处理比较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也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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