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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行为的定性处理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07人看过

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以及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的行为,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应依法予以严惩。

《解释》第11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主要考虑是这类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物品,或者生产、经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物品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较适当的。同时,鉴于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本条还明确,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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