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解读关于食品滥用添加行为的定性处理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41人看过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必要予以刑事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8条明确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滥用添加剂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充分体现对食品安全全程控制的理念和实际需要。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中的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这一规定使刑法中的“食品”概念与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概念实现了对接互联。三是考虑到滥用的添加剂、农药、兽药等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条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当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资深法律顾问律师刘志鑫,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一、鉴于网上留言咨询的局限性,为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咨询委托者最好提前电话预约带相关资料到律师楼面谈。

二、请尽可能首先使用电话咨询,本律师绝对保守当事人的秘密。QQ、微信、邮箱等主要用于传送文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