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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定性处理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242人看过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司法实践中,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依法予以严惩。

《解释》第9条明确了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要考虑是:刑法第144条仅规定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方式,但在“地沟油”犯罪中犯罪分子直接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地沟油”,其行为完全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罪状表述,甚至比“掺入”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这一观点在2012年1月“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已经得到明确,《解释》对此予以重申。二是考虑到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鉴于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在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而实践中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十分突出,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对此有必要予以刑事规制。第9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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