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是企业依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制定、实施的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1]企业标准是相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级别而进行分类后存在的。对于企业内部执行的企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根据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性而确定的,而一个企业对于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的标准,没有什么强制或推荐之分,换言之就是没有必须执行和自愿执行之区别。
具体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5条的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基本政策是:(1)禁止食品无标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2)鼓励食品高标生产,“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3)规制食品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3]在这种政策的引导下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简称食品企业标准)的性质是什么呢?本文认为:(1)食品企业标准是事实标准;(2)食品企业标准是内控标准;(3)食品企业标准是贸易标准;(4)食品企业标准是安全标准。
事实标准是与法定标准对应的非正式标准的一种,指没有通过法定标准设立程序授权,由单个或者少数企业私人选择、设定或者颁布或者不颁布的标准。事实标准的设定者可以自由选择标准是否对没有参与标准设定的厂商开放。主要有单企业控制标准和联盟标准两种形式。[4]事实标准的性质和企业创立事实标准的过程,就是在事实标准发达的美国“要对其进行描述也是非常困难”。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事实标准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是事实标准区别于法定标准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事实标准创立过程的非程序性和选择公开与否的自主性。
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具备事实标准的要素和特点,唯因国家在政策选择上,禁止食品无标生产和鼓励食品高标生产,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时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已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通过产品推广而将标准推为事实标准,通过产品的市场优势形成强劲竞争力,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成为食品产业主流的技术,从而占领市场,形成感应影响力。当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获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设定机构的认可成为“法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内控标准是指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为了创造优质产品,为了保名牌、创名牌而制订的内部使用的技术标准。[6]以内控标准作为生产依据和出厂检验的依据,不仅对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更对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增进经济效益大有裨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作为企业内部适用的内控标准,有助于严把食品安全生产第一关、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源头治理。1981年11月由国家标准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发[1981]356号)虽被更完善、更全面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所取代,但其提倡企业制定内控标准的特有贡献应值得肯定:“已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为了赶超先进技术水平更好地满足使用要求,可制订高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提倡企业制订企业的内控标准”(第6条)。
贸易标准即贸易型标准是根据市场需求或与客户的约定所制定的标准或质量技术条件。[7]贸易标准是相对于生产标准而进行的分类,但该分类仅在相对意义上使用。事实上,企业标准不仅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更是企业交货、验收、贸易的依据。所不同的是贸易标准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为宗旨,对促进企业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食品市场一体化情况下激烈竞争的强烈需求,食品企业不应既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又将其作为交货、验收、贸易的依据;一个最优的选择是将企业制订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而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作为贸易的依据,在发生消费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时,以食品标签记载的标准为依据;在监管机构决定食品召回时,更应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依据。这样做既符合国家鼓励食品高标生产的政策,又有利于企业减少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
食品安全标准是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食品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同一意义上使用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事实标准,是企业内部的技术文件和生产技术规则,所以它只能“在企业内部适用”。但由于国家在政策选择上对此采用规制立场,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具有了外部性,成了食品市场贸易的条件(标准),召回的条件(标准)和消费者索赔的条件(标准),同时也就成了监管机关监管食品是否安全的依据。[8]从而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事实上获得了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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