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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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企业保健品虚假宣传可构成诈骗罪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85人看过

保健品抗癌、防癌的虚假广告宣传,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为了规范这种虚假宣传虚假销售的行为,深圳食品律师刘志鑫给出了提示,称保健品销售员对产品的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视为诈骗罪论处。深圳食品律师刘志鑫指出,保健食品推销员夸大疗效、坑蒙拐骗的行为,相当于虚假宣传。

保健品作为一种功能性食品,其保健品企业的产品广告内容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是不能宣传主治及疗效的,更不能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但是一些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躲避广告审批和监管,逃脱监管部门对印刷在报纸上、播出于电视台的有形违法广告的查处,就用“口说无凭”的推销方式来忽悠百姓,实际上是打了个擦边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视虚假宣传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悉,工商部门正在建议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力度上限提高到100万元,以达到过、罚相当,保健品企业的这种虚假宣传行为与实际经营行为具有相当的处罚目的。

食品顾问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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