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三)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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