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案件的鉴定人员主要以医学专家为主,这些医学专家并非法学专家,他们对于损害的理解与民法关于损害的概念时有脱节。故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一般只对诊疗行为的科学性、技术性(是否符合医疗规范)进行审查,对于医方的过错也只着重审查有书面记载的范围(仅包括病历、病案等)。而患方主张的诸如拖延、懈怠、推诿等方面的过错,由于未纳入书面材料中,常常被鉴定人员所忽略。此外,鉴于职责所限,鉴定机构对患方的过错(不含疾病参与度)通常也不进行审核。上述过错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往往也具有因果关系,应综合判断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