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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医方过失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816人看过

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诊疗水平,并非完全能够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所涵盖,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作出事后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实施事后证明是错误的行为,由于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唯结果论。关键要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具体注意义务涉及问诊是否充分、诊断和治疗是否错误的问题。为更切实保护患者利益,必须要求医师充分履行问诊义务。医界行业惯例是否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很多医师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提出自己省略某些问诊内容的做法是医学界的惯例,因此不应认定违反问诊义务,行业惯例在法律上不具有直接的效力,法律判断问题的依据是法律规定与立法目的,是否存在医界惯例不能直接影响法律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但可在过失程度上予以考虑。这要求医界人士认真对待患者的利益,改变惯性思维,重新审视已有惯例的合理性。关于诊断过失,并非所有误诊都可判定存在过失,人体生理的复杂性及许多疾病在症状上的相似性常使医师难以一次性诊断正确。只有在医师作出的诊断是极为严重和错误的情形下,才可认定医生作出了错误的诊断。错误可能源于应当做某项检查而没有做,如果患者描述了症状,但医师未作相应检查,或做检查后未做相应治疗,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可以认定医师过失的存在。关于治疗过失。只有当此种医疗措施无必要或者在施行过程中有严重错误时,方能认定医师的过失。通过客观地评判医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应当知道但不知道该采取何种措施,或者应当采取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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