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人流前没有做检查行手术致死亡医院承担80%的责任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129人看过

2009年1月12日上午9时,孔某因停经1个月余而到某医院就诊,入院时诉近日来出现恶心,进食后易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体温:T36.4℃,P87次/分,R20次/分,BP90/60mmhg;发育正常,营养差,尿Hch阳性;B超提示:1.宫内早期妊娠46天;2.妊娠呕吐。该院对孔某施行了人流术,术后安返病室并予以先锋Ⅳ抗感染治疗,休息后当日离院回家。2009年1月15日,孔某因无明显诱因出现浅昏迷、呕吐约10小时并抽搐2次再次入院。入院诊断:1.低血容量性休克;2.急性肾功能不全;3.电解质紊乱;4.重度营养不良。该院考虑孔某病情危重及客观条件,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转送市人民医院治疗。B超示:1.双肾实质稍增强;2.盆腔少量积液;3.膀胱壁局限性外凸,建议进一步检查;4.肝脏、胆道系统、脾脏及胰腺未见异常;5.子宫及双侧附件未见异常。入院诊断:1.慢性胃炎?消化道肿瘤?2.急性肾功能不全?3.妊娠剧吐;4.重度营养不良。1月31日呕吐物潜血试验:阳性(++)。2月5日胸部DR诊断:右肺内多发炎症,建议抗炎治疗后复查。腹部DR诊断:1.胰腺多发钙化?建议行CT检查;2.胃泡增大。胃镜检查示:1.慢性胆汁返流性胃炎;2.反流性食管炎。2月6日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2月8日死亡。死因诊断为:1.呕吐查因:不完全性肠梗阻?肠道肿瘤?2.电解质紊乱;3.重度营养不良;4.上消化道出血;5.慢性胆汁返流性胃炎;6.反流性食管炎。家属起诉要求医院赔偿50多万元。

医院辩称:2009年1月12日,孔某因病就医,经诊断孔某已怀孕并伴有呕吐,医院根据孔某的病情,建议支持治疗缓行手术,但在孔某的要求下,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术。同年1月19日,孔某病情复发又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治疗后孔某的病情未见好转,在医院的建议下,孔被送至市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孔某于同年2月8日死亡。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孔某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综上,医院在孔某的诊疗过程中并无过错,孔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孔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但该鉴定书同时也指出,医院在手术前对孔某的病史询问及常规检查有欠细致,这表明医院在对孔某的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在术前没有对孔某进行细致检查以排除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即对孔某进行手术,存在未尽必要、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延误了对孔某疾病的判断与治疗,客观上有可能加重孔某的病情,因此,由于医院的过失行为,相对减少了孔某生命存续的可能性,与最终发生孔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院据此应承担因其过错导致孔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其次,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当,考虑到孔某自身病情的严重程度,导致孔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不应由医院全部承担;第三、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为孔某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法院判决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及孔某的病情严重程度,医院承担80%的过错责任。

龙新刘志鑫律师金牌律师致当事人朋友:

请律师选对很重要,选对不光能帮到您,还不会耽误您。如果您没有分辩的能力,请多咨询几位律师,看律师的思维逻辑和对案件的分析,间接来做出判断,那些大包大揽的空洞承诺和一位低廉的律师收费绝非您的明智选择,博识专业,资深老练,诚信尽职的专业律师才是能帮助您成功的最佳人选!请选择正规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签委托合同时检查其执业证,以防上当受骗。后悔莫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