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7日,付某入住某医院产科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手术后,付某出现“尿液从阴道流出”的情况,遂多次到医院就诊症状均未有好转。后来在另一医院全麻下行“膀胱镜检查+膀胱阴道瘘修补术”。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分析意见:1、付某以“停经39+3周,下腹胀痛伴阴道流水半小时”入住医院分娩,因宫口全开,胎头棘平,枕后位,行剖宫产术,未违反诊疗常规。2、根据该患者的产程过程,膀胱瘘口的位置、大小及膀胱修补术中所见,不符合组织压迫所致的坏死性尿瘘。3、付某剖宫产手术后出现的膀胱阴道瘘是由于医方的剖宫产手术损伤所致。4、付某的膀胱阴道瘘经外院手术修补痊愈,无功能障碍。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医院在为付某实施剖宫产的手术过程中,造成付某膀胱阴道瘘的损害后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已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应对本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酌情认定其责任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