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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违约责任 法律顾问篇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89人看过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实际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法定违约责任形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条款一般来说它有个对等原则。公司可以考虑客户是否一定需要使用我公司销售的该产品,也就是在合同签订前先进行优势比较。若优势在公司,违约责任条款可以不对等。

2、作为经销商或卖方来说,尽最大可能限制客户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卖方只有将产品卖出去,企业才能生存、发展,让客户随意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卖方无疑是颗不定时炸弹。

3、客户能否及时付款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充分利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抗辩形式保护自身权利,比如先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等。其次,通常手段就是约定违约金。最后,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跟踪客户的回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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