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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标的条款 标的的质量 验收 交货条款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78人看过

销售合同标的条款:

作为销售方,合同标的即对产品的约定要明确,如产品名称(使用中文)、产品型号、数量、单价等要填写清楚,避免合同签订后因合同标的约定不明出现纷争,同时公司仓库发货也不会产生错误。

合同标的的质量、验收条款:

1、合同产品质量:作为合同产品的生产厂家,应当注明产品适用的出厂标准,有国标的注明国标,无国标的注明行业标准。这样做对于公司来说有两点好处。

第一、销售合同的产品质量有了明确的标准,若产品质量万一出现问题也有明确的标准可以衡量或判断。

第二、注明产品标准,产品在使用客户处或合作经销商处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及时与公司联系,共同处理。这样操作可以防止因质量发生的索赔、退货等情况。同时也让公司直观的看到问题产品,消除经销商、用户、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隔阂。

2、合同产品的验收条款:首先,验收标准就按生产厂家的质量标准为准,有国标从国标、无国标从行标(包括外包装等)。其次,验收时间。如产品属于成品类产品,可能需要机械类的调试等程序方投入使用。基于上述特点,验收时间可以尽量短一点,这样对于公司来说可以尽早履行完合同义务,对于客户来说促使其对收到的货物及时进行检验,减少客户利用此点对支付货款形成的牵制。

合同标的的交货条款:

根据公司的习惯和经销商的经营特点,可以选择送货或用户自提的交货方式。送货存在风险是:首先,产品风险的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义务履行方选择以送货为交付方式的,产品在交给客户前的所有风险都有义务方承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找准对象进行风险转移(货运保险)。其次,在争议解决没有确定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一般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为争议解决地。送货上门,合同履行地为在接收货物所在地。最后,交货时间的问题。销售人员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应了解公司该产品的库存情况,同时签订过程中适当拉长交货时间以便给自身充裕的交货时间,避免因交货迟延发生违约或受之把柄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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