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确立了与外国离婚法上赡养给付制度相近似的经济帮助制度。
在理解经济帮助制度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经济帮助既不以一方付出更多义务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的,故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都不相同,过错方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
2.经济帮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等同。夫妻间相互抚养的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困难帮助,则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以一方生活感存在困难为条件,有条件的一方有义务帮助。
因此,经济帮助不是夫妻之是互相抚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力,属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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