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受帮助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判断离婚当事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应当以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后,其财产是否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为标准。生活困难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如因年老多病,无法继续劳动,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因伤害、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至于一方离婚后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亲属,是否可以认为仍属生活困难?就离婚而言,应仅视本人的财产及其谋生能力,决定是否陷入生活困难即可,本人的亲属有无抚养义务及抚养能力可置之不问。
2、一方必须是离婚时生活困难。即这种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困难,而离婚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3、另一方须具有给予经济帮助的经济能力。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所必须的经济能力,如自已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以上三个条件,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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