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姝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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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2011)朝民初字第24731号

发布者:赵姝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18人看过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2011)朝民初字第24731号

事实经过:2010年9月某日,被告卢某和田某驾驶的三轮车将原告胡女士撞倒,当时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其中表明原被告经商量去医院检查没病再说,有病一切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误工费)。事发后,原告经诊断为骨折,原告决定不申请伤残鉴定。

诉讼请求:作为原告律师,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主张,并根据原告的暂住证信息支持了原告根据北京市工资标准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律师提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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