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姝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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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2010)宣民初字第10680号

发布者:赵姝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438人看过

道路交通事故中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2010)宣民初字第10680号

事实经过:2010年4月某日,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将正在玩耍的4岁男童即原告翟某撞伤,经交通队认定,被告全责,原告无责任。经北京市儿童医院和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右手软组织损伤、右膝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

诉讼请求: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

争议焦点:原告是外地农村户口,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被告认为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我方认为,原告年幼,按照我国家庭生活的一般规律,原告应随同父母共同生活,由于原告的父母长期生活在本市城镇,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审理结果: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也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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