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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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某某实业公司诉某某工程公司工程款返还及违约金纠纷

发布者:王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54人看过 举报

2026-06-12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某某实业公司与某某工程公司签订某广场砌体、抹灰工程承包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工程公司包工包料承接项目砌体、抹灰施工,约定计价标准、进度付款、中途退场违约责任等条款,自然人尤某某为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施工过程中,双方就施工范围、工程质量、工程量核算产生重大争议。某实业公司认为施工方未按规范施工、存在质量隐患,要求整改遭拒;某工程公司主张构造柱、圈梁等不在合同约定范围,部分施工工艺经对方口头认可,拒绝额外整改并中途停工退场。

  某实业公司单方复测工程量,主张已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549.86万元,实际工程造价仅452.07万元,多付工程款97.79万元,要求返还并支付利息;同时主张施工方中途违约退场,按工程价款30%主张违约金135万元,诉至法院。施工方及法定代表人尤某某则抗辩不存在多收工程款、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

  二、办案经过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完整诉讼流程。一审中某某实业公司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多付工程款97.79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135万元。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施工合同,判令某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135万元,驳回工程款返还诉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某实业公司坚持要求返还多付工程款及利息;某某工程公司、尤某某上诉请求撤销135万元违约金判项。二审中双方补充提交收方单、施工图纸、监理联系单、补充协议原件、现场施工记录等证据,围绕工程量认定、合同施工范围、质量责任、中途退场违约认定、单方结算效力等核心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三、判决结果

  二审作出终审改判:

  1.维持一审解除涉案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项;

  2.撤销一审判令支付135万元违约金、驳回某某实业公司其他诉求的内容;

  3.驳回某某实业公司要求返还97.7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全部诉求;

  4.一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某某实业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四、案件难点

  1.工程量结算难:业主方单方复测工程量,未经施工方签字确认,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认定标准严苛;

  2.施工范围界定难:合同未明确约定构造柱、圈梁、过梁施工范围,口头施工合意难以举证固化;

  3.违约责任认定难:业主单方增加施工要求、双方对质量整改责任各执一词,中途退场难以简单归责单方违约;

  4.工程进度款效力认定:前期已审批付款单据与后期单方复测结果冲突,证据效力取舍争议大。

  五、办案感想与经验

  建设工程施工务必书面固化施工范围、工艺标准、计价方式,口头约定极易引发纠纷。业主方不能仅凭单方复测、内部工作联系函强行结算工程量,需双方共同收方签字确认。合同违约条款约定模糊、未明确施工边界的,法院不会轻易支持高额违约金主张。工程进度付款审批单据、签证、会议纪要都是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需完整留存。

  六、维权建议

  1.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时,细化施工范围、工艺要求、结算规则、违约责任,杜绝模糊条款;

  2.工程量收方、工程变更、工艺调整必须签订书面签证,留存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监理文件;

  3.业主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施工范围、强加合同外施工义务;施工方遇到不合理整改要求,需书面提出异议留存证据;

  4.工程款结算必须双方共同现场核算,单方复测不能作为返还多付工程款的合法依据;

  5.发生中途停工、退场纠纷,及时固定施工现状、质量凭证,通过法律途径厘清责任,避免自行擅自追责索赔。

  七、王辉律师本案工作贡献

  本案中王辉律师以法官助理身份全程参与案件二审审理工作,精准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厘清工程量结算、施工范围界定、违约金认定等核心争议焦点;细致核对全案证据材料,甄别单方结算文件、施工图纸、付款审批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精准梳理一审查明事实瑕疵;准确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民法典合同相关规定,为二审法院纠正一审违约金错误判项、驳回不合理工程款返还诉求提供专业法律支撑,保障了案件公平公正裁判,明晰了同类建工案件的裁判尺度。

王辉律师(咨询电话:13763390852),执业年限14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拥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与十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030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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