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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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婚案看刑事辩护中“夫妻名义”的认定标准与无罪抗辩边界

发布者:王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88人看过 举报

2026-06-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速览:已婚男与女员工同居生子,双方均被追究刑责  本案中,王某某在与钟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明知其已婚的李某某长期同居并育有一子。二人于2017年起共同租赁广州市荔湾区某出租屋,以夫妻名义稳定共同生活。检察机关以重婚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案件难点与破局关键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构成要件的事实认定。重婚罪既包括法律重婚,也包括事实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两被告未登记结婚,是否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成为控辩焦点。  破局关键在于对“对外公开性”证据链条的质证。辩护人从主观故意与客观公示性两方面切入,主张二人未对外宣称夫妻关系、周边群众不知情,本案仅属姘居关系。但法院综合审查了房东证言(王某某介绍李某某为“老婆”并让其代交租金)、邻居证言(二人以夫妻状态共同居住一年多)、出生医学证明(王某某以父亲身份登记)、被告人自认(互称“老公”“老婆”、双方父母以亲家相称)等多组证据,认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三、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第一,全力攻击“夫妻名义”的法定构成要件。紧扣重婚罪司法解释中“对外公开宣称”的要求,主张两人未在公共场合以夫妻相称、周边群众不知情。该思路在证据薄弱的案件中,常能成为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关键突破口。  第二,为主从犯区分创造条件。李某某系被动卷入,且当庭认罪,最终争取到缓刑,避免了实刑羁押。  第三,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李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一是“未登记结婚”不等于“不构成重婚罪”。只要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周边群众形成合理认知,即可认定为事实重婚。  二是婚外情若已涉及同居生子,应及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评估风险。民事离婚赔偿与刑事重婚追诉往往同步发生,提前制定和解、认罪、赔偿等综合方案,是避免实刑判决的有效路径。  三是尽早梳理“对外公开性”方面的有利证据。若不存在主动对外宣称夫妻关系的行为,应及早固定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以削弱控方证明链条。

王辉律师 ——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王辉律师 (联系电话: 13763390852),执业14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030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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