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汪某在某公司上班,后因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五级。汪某自受伤后未再到某公司上班,但某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某公司要求汪某返还社会保险费中应由汪某承担的部分。
【法院认为】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共同承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返还。某公司为汪某垫付的社会保险中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汪某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垫付的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予返还。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30日发布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