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某享有名称为“倒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认为锦正公司制造并由锦联公司使用的“翻袋机”系侵害其专利的侵权产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487500元,并主张以使用侵权产品后可得的氧化铝包装袋数量与黄某某出售包装袋所得的利润相乘进行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锦联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如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弥补权利人损失提供了有益参考。本案考虑权利人损失主要在于丧失与锦联公司的交易机会,而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简单量化。锦正公司的获利方式并非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系通过再次销售锦联公司向其出售的使用侵权产品回收的完整包装袋,以赚取差价,故其所称锦正公司的具体侵权获利情况亦无法确定。本案判决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侵权人获利来源及权利人机会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充分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5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