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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岗位用工亦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472人看过

基本案情

程某于2020年5月25日经老乡介绍进入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做泥工,约定提供劳动期限到2020年6月底该工程结束之时,工资按日结算。同年6月3日凌晨,程某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跤导致受伤并住院治疗,于同月18日出院,之后再未上班。同年7月1日,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程某工资2175元。程某要求确认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3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其由于原来的泥工辞职,因此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临时雇佣程某,程某仅提供了数天的劳动,程某根据任务需要才进行工作,按出工天数结算报酬,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对程某进行了入职培训及安全教育,为其办理了出入证,程某在工作中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且双方之间约定了程某提供劳动至工程结束,可见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特征,故认定双方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有话说

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用工,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与员工之间亦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9月19日发布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未签订劳动合同类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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