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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认定存在挂靠事实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317人看过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20年3月1日起,驾驶某中型厢式货车运送货物。该中型厢式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道路运输证的业户名称为某物流公司。李某在职期间受某物流公司的股东胡某及案外人费某管理,工资由胡某、费某核算,公司的财务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李某工资,费某个人也支付过李某一部分工资。2021年6月5日,李某驾驶该货车发生车祸,之后未再到岗。李某要求确认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认为,该货车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是系案外人费某挂靠公司名下,车主是费某,李某是为费某提供劳务,与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司主张其与费某之间存在车辆挂靠的事实,但其仅提供了车辆挂靠协议,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公司主张的存在车辆挂靠的事实,不予认定。李某和某物流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认定双方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有话说

为防止车辆所有人为免除自身义务,否认劳动关系,而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的挂靠协议,如车辆所有人提交挂靠协议的,应进一步提供挂靠费用支付往来记录等凭证予以证明。另外,在挂靠经营关系中,被挂靠公司依然有可能要对挂靠个体聘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挂靠有风险,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慎重挂靠。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9月19日发布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未签订劳动合同类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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