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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停产后拒发员工生活费不合法——杜某与某托育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1038人看过

【基本案情】

杜某与某托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试用期为6个月。

某托育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至同年5月25日疫情期间放假。

2020年6月30日某托育公司以杜某工作能力不足、与同事相处欠佳等为由将其辞退,杜某自2020年7月开始未上班,同年10月某托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后双方产生纠纷,杜某遂要求某托育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1月至10月的欠发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在本案中,2020年2月份为因疫情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某托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杜某工资违法,应予补足。

2020年3月至6月属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段,某托育公司应向杜某发放生活费。2020年7月至10月,杜某没有在某托育公司上班,不应再享有工资。

某托育公司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无异议,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停工停产,员工无法复工。

一些企业在经济受损的情况下,没有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费,无故辞退工人,导致发生纠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规定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点评意见

新冠疫情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平衡好疫情期间企业发展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及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生活费,体现出对人民生活的关注关心。本案判决依法支持劳动者相关请求,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知法守法,承担相应法定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5日发布的《2021年度珠海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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