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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接触危害岗位,上岗、在岗、离岗均需职业健康检查——曹某与某卫浴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1709人看过

【基本案情】

曹某于2010年6月入职某卫浴公司,主要从事铜棒工作,工作中有接触粉尘,上岗前某卫浴公司未对曹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曹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后一直在治疗疾病未到岗上班,2017年2月28日,某卫浴公司作出《视为自动离职通知书》,称曹某由于陈旧性肺结核复发引起的炎症目前已经治愈,应于2016年12月19日正式上班,但至今仍未到岗,视为曹某自动离职。

后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于2017年12月4日所诊断的职业性尘肺病叁期为工伤,某卫浴公司主张曹某入职前就有职业病。曹某遂要求某卫浴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铜棒车间的工作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某卫浴公司在上岗前未对曹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虽然曹某在2016年12月19日后一直未到岗上班,但该期间是其对自身所患疾病进行检查和治疗,某卫浴公司也知晓该情况,在解除与曹某劳动合同前并未对曹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

某卫浴公司未依法为曹某缴纳工伤保险,由此导致的曹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当由某卫浴公司承担。

故法院判决某卫浴公司向曹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18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入职、在职、离职都必须做职业健康检查,既是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保护劳动者权益,也是为了厘清因果关系,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用人单位及时组织劳动者做职业健康检查,才能确认劳动者发现职业病的时间,生病与职业是否有关系,从而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责任,故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

点评意见

现实中,不少企业未认识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为了压缩成本,未组织健康检查,也未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导致产生很多纠纷,并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本案判决有利于敦促企业切实履行对社会、劳动者的责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5日发布的《2021年度珠海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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