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和安排的权利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1242人看过

[案情简介]

井某、刘某、周某均系某食品公司员工,井某和周某工作地为成都,刘某工作地点为绵阳。2018年11月,三人因对公司经营改革不满,于工作日长途驾车至广安与另一同事发生冲突并打架,均被带至派出所处理。食品公司遂以三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规章管理制度,并给企业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由,经通知工会后,解除了与三人的劳动合同。三人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提起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三人在工作日从其工作地驱车二百多公里到广安与同事发生冲突继而打架,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其与同事打架的行为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虽然公安机关没有进行处理,但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食品公司行使其管理公司的职权,据此做出解除与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食品公司也已履行了通知工会和送达的义务。故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和安排的权利。而对于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也是其基本合同义务。当劳动者的行为已经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时,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管理权,履行正当程序后,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0429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