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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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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受劳动法保护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885人看过

“保底12000元,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看到某信息服务公司中山分公司的网约车司机招聘信息后,心动的王师傅立即跑去应聘,成功当上了该公司的一名滴滴司机。分公司提供网约车辆给王师傅工作使用,并协助他注册了相关网约车平台账户。

“每天的车费必须跑到300元才有提成,每月200元的房补没有了……”入职不久后,公司开始无故拖欠王师傅的工资、维保费和停车费,还变动了相关的提成方案。2020年4月10日晚,该公司无故拖走车辆,并拒绝偿还王师傅入职时缴纳的10000元保证金。铁了心维权的王师傅将公司诉至法院,而公司却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租车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师傅不仅与该公司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接受该公司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所以该公司与王师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向王师傅退还保证金10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49元等费用合计36504.92元。

在新就业形态下,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依法受劳动法保护。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0501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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