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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273人看过

叶女士在某速运公司任职热线客服,2019年12月22日,叶女士在处理客户投诉时遭到客户多次辱骂她已过世的妈妈。情绪被激起的叶女士以“你可以骂我,你骂我妈干嘛”“那你就要先死”等语句回应。之后,公司以叶女士服务态度恶劣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叶女士在与客户通话中确实存在不当用语,但事出有因,尚不违反职业道德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某速运公司单凭这一点就要辞退叶女士这一行为缺乏合理性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某速运公司被判支付叶女士赔偿金307840元。

公民享有人格尊严,企业员工个人人格尊严亦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速运公司本可通过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待遇甚至停职调岗等方式对叶女士犯下的过错进行处理,但却采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这种不够正当、合理的做法同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价值取向。该公司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0501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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