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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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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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协商降低报酬,降低部分需补足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330人看过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装饰公司员工,从事软装设计工作,双方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2020年2月,该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安排李某居家办公并发布一季度受疫情影响薪酬待遇调整公告,对所有员工待遇一季度做如下调整:1.取消一季度奖励工资。2.二月薪酬发放标准:月收入一万之下的按60%发放,月收入一万之上的按50%发放……关于工资标准,李某认为居家办公工作量并未减少,应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某装饰公司则主张按调整后薪酬发放,李某2020年2月工资不存在差额。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某装饰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李某请求,某装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某装饰公司发布的薪酬待遇调整公告未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平等协商,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工资。综上,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2月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20501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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