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230人看过


基本案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房建公司,房建公司再转包给李某、王某。李某、王某承包建设工程后招用周某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2020年11月23日,李某向周某出具《工资欠条》言明拖欠周某工资185500元,并承诺分期支付。出具工资欠条后,李某未在限期内支付工资,周某遂以房建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2月3日,仲裁裁决房建公司支付工资1655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500元。房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房建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李某、王某,李某、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期间招用周某。周某是实际施工人,李某在承包房建公司转包工程期间招用并由李某支付工资,故应认定房建公司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房建公司无需支付周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特征的标准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正确认定房建公司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引导劳动者在应聘时应注意审查招聘主体资格,避免因误认用人单位而可能导致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624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