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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例外情形的认定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514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日,蔡某入职广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任职人事经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9日,新能源公司在员工会议上以蔡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词为由宣布开除蔡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能源公司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等。仲裁裁决新能源公司向蔡某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45744.34元。蔡某、新能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新能源公司向蔡某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270元。新能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关于新能源公司向蔡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然而本案中,劳动者蔡某是人事经理,与普通劳动者不同,其工作职责就是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涉及到本人合同,其也有义务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如果其不能证明其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首先是该人事主管没有履行工作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不能证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过错在于新能源公司而不是自己的失职,这种情况下其要求新能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故二审判决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实践中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仍然频发高发,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较为复杂。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生效判决未支持劳动者诉请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基于岗位职责就包含了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身负有督促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或不作为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512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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