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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能“期限届满不再续订”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631人看过

【案情回放】

权某于1998年2月份进入事必达工程公司工作,从事管道安装现场管理工作。2005年12月,权某与公司首次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至2011年每三年一签,2011年至2013年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此后每一年一签,直至2016年1月1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载明: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A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即行终止,不再续签。2017年1月20日,公司向权某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2017年2月15日,权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撤销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裁决权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权某自2005年与事必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连续在事必达公司工作超过十年,且连续数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权某符合与事必达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事必达公司以此为由向权某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应予撤销。徐州事必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权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据此规定,对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在于劳动者。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6日发布的《徐州法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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