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冯晓平与千行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半,其中试用期为一年,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工资600元。合同履行期间,千行公司仅发放工资2000元。工作一年零三个月后,冯晓平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认为,千行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判决千行公司支付冯晓平工资15400元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5000元。
【法官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30日发布的《重庆五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