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杰2004年6月应聘到重庆峰业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峰业公司继续留用陈杰,但未与陈杰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杰诉至法院,要求峰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法院判决峰业公司支付陈杰7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2973元。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的,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30日发布的《重庆五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