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梁某自2006年1月起到江苏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口头约定梁某2006年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2007年至2009年实行年薪制,年工资标准为6万元。 2009年7月,梁某不再到公司上班,其称自己被公司违法辞退,无法再上班,公司则称梁某擅自离职。
法院认为,在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产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论是辞退还是擅自离职均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是擅自离职,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即便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是擅自离职,也有义务通知劳动者回岗工作并告知其拒不提供正常劳动的后果,而后视情依法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本案中,公司在梁某离岗后,未通过任何联系方式要求其回岗工作,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未能尽到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现公司主张梁某擅自离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公司应支付梁某经济补偿金,但梁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将其辞退,单位主张劳动者主动离职,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存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南通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