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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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373人看过

基本案情:××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已经做了降温措施,无须向李××等人支付高温津贴。法院审理查明,李××等人工作的车间有锅炉、蒸汽等,温度可高达45℃,车间没有空调,仅安装普通风扇。

裁判要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将车间温度有效降低到33℃以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最终判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李××等人支付高温津贴。

相关法条:《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顺德区人民法院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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