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主张其每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和现金两部分发放并签收两份工资单;顺德××电化有限公司主张张××的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发放,并提供了张××签收的与银行转帐金额一致的工资单。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查明,张××每月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收取的工资金额明显低于同行业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不符合常理,且张××提交的录音材料印证了每月有部分工资是现金发放的事实,顺德××电化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全面的工资支付台帐来证实张××的工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最终采信张 ××的主张。
相关法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顺德区人民法院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