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魏××从事泥水工作,一直以来,双方均是在对泥水工程单价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魏××自行购买原材料完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的各项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每项工程的工程量向魏××支付报酬。除此之外,××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魏××进行其他考核管理,魏××也可自行承接非××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工程。××工程有限公司还两次向魏××收取工程保修金合共800元。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魏××只是为××工程有限公司的每项工程提供劳务服务,按每项工程的工程量收取劳务报酬,除此之外,魏××不再受××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不参加××工程有限公司的考勤、考核,不用遵守××工程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魏××提供劳务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彼此独立,地位平等,故确认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顺德区人民法院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