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麦某于2012年11月入职某食品公司,职务是品控主管,具体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3月食品公司以麦某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将其辞退。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庭审中,食品公司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麦某的确存在工作时间为其他公司处理业务的事实;同时也提交了视频资料,记录辞退麦某时的情形。最后,仲裁委支持麦某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求。食品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也支持麦某该诉求。
【案件点评】
虽然食品公司在答辩时,强调麦某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违反商业保密义务而被解除劳动关系,但根据麦某认可的食品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可知,食品公司实际上是于2015年3月9日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三部分辞退麦某,但食品公司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作为证据,仲裁委无法知悉《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三部分的内容,导致无法核实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据是否合法,进而影响对其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仲裁委和法院均认为食品公司以麦某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三部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做法不合法。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2015年度江门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