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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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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驾驶员与车辆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1665人看过

基本案情:A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2017年,A公司与孙某签订危化品车辆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运输车辆交由A公司经营,孙某每年缴纳管理费。2018年3月,周某受雇于孙某驾驶该车辆。周某工作期间,孙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周某支付工资。周某认为孙某与A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孙某并不存在用人单位的资质,因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并不是在A公司的安排和指示下提供劳动,亦未在A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周某是第三人孙某招用的驾驶员,其劳动报酬由孙某支付。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本案启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A公司与第三人孙某之间存在车辆挂靠关系,但周某与A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意愿,因此,周某与A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9日发布的《清江浦区法院发布八起劳动争议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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