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之前
计算标准
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年限
(1)协商一致或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没有最高12个月经济补偿的限制
2008年1月1日之后
计算标准
按照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年限
(1)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没有最高12个月经济补偿的限制。
说明
本表格限定如下条件:
(1)员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之情形;
(3)2008年1月1日前、后的“月工资”均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作;
(4)对于是否超过12个月经济补偿限制的,各地司法实践不同
上述内容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团队收集并整理,供大家普法学习、交流使用。